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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实施细则,电子评标时代即将开启

三元发布时间:2022年02月28日

三元来源:河北三元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协同监管和公共服务水平,规范河北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行为,实现透明化管理和阳光化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国办发〔2015〕63 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十四部委 39 号令)、《河北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冀政办发〔2015〕43号)、《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冀政办字〔2018〕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是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人、评审专家等各方交易主体参与的,依托河北省各级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电子交易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开展的,政府采购业务在线全过程交易活动。

第三条 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方式、单一来源等方式开展的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政府采购项目交易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对电子交易活动实施协同监管;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负责平台的建设和日常运行维护工作,为电子交易活动提供服务。

第六条 电子交易系统采用国家授时中心的标准时间。本细则中所涉及的时间,均以电子交易系统提供的时间为准。


第二章 电子交易程序

第七条 进场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登录电子交易系统,按电子交易系统要求填写政府采购项目进场交易申请有关信息,进场交易申请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采购人基本信息;

(二)项目基本信息;

(三)采购代理机构基本信息;

(四)政府采购计划表;

(五)电子交易系统所需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项目受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受理项目进场交易申请。

第九条 采购文件编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使用平台提供的编制工具进行采购文件的编制。

第十条 预约场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登录电子交易系统,提交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活动开标、评标场地预约申请。

第十一条 分配场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受理场地预约申请,并分配开标、评标场地。

第十二条 发布公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登录电子交易系统,按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安排场地情况完成采购文件、采购公告编制,使用数字证书(或其它有法律效力的电子签名)签名后提交发布。

第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安排项目见证服务人员,见证服务人员对电子化开、评标活动进行见证和服务。

第十四条 投标人使用数字证书(或其它有法律效力的电子签名)登录电子交易系统,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采购文件(含补遗、答疑、澄清、修改等文件)。

第十五条 投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或采购文件有异议的,应在规定的质疑期限内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交质疑文件。

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期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答复,如质疑处理涉及资格预审文件或采购文件修改的,应在河北省政府采购网、河北省公共资源服务平台等媒介发布补遗公告。涉及到开评标时间修改的,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定新的开标、评标场地后,再发布采购文件补遗公告。

第十七条 投标人应使用电子交易系统提供的投标文件编制工具编制投标文件,并使用数字证书(或其它有法律效力的电子签名)对投标文件进行加密、签名。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销。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制作一份备用电子投标文件,以光存储介质承载。备用电子投标文件内容应与电子交易系统上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保持一致,因内容不一致导致的任何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保证金。投标人缴纳保证金后,可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使用数字证书(或其它有法律效力的电子签名)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对所提交的保证金及所对应的标段进行确认。由于投标人未在开标前进行保证金确认所造成的投标文件无效等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递交至电子交易系统,并进行数字证书(或其它有法律效力的电子签名)签名确认。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在电子交易系统上成功递交投标文件的,视为未递交投标文件。投标人可自行下载投标文件并查看所上传文件的完整性,确保递交的投标文件正确无误。

第二十一条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应签订联合体协议。电子交易活动以联合体牵头单位的名义进行,即以联合体牵头单位的数字证书(或其它有法律效力的电子签名)编制投标文件、提交交易保证金、递交投标文件等。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携带数字证书(或其它有法律效力的电子签名)和备份电子投标文件参加开标会议。

第二十三条 开标时,电子交易系统自动提取所有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投标人按采购文件规定方式按时进行解密。解密全部完成后,电子交易系统自动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交货期及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并生成开标记录表。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导入失败的,视为其撤销投标文件,相应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抽取评审专家。

第二十五条 电子评标应在有效监控和保密的环境下进行。除评标委员会成员外,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进入评标室。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对评标报告进行电子签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电子交易系统上自行打印评标报告。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确定中标人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登录电子交易系统,按照评标报告内容,填写提交中标/成交公,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认后发布,并将中标/成交通知书发送中标人,同时退还未中标人保证金。

第二十八条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中标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法定媒介发布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二十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登录电子交易系统提交退还中标人投标保证金通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有关规定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条 合同公告结束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交办理进场交易证明申请。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完成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自行打印。进场交易证明应当载明电子交易活动的主要情况并进行防伪标注,电子交易系统应提供开放的进场交易证明防伪查询功能。

第三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登录电子交易系统下载交易过程相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各方交易主体应在河北省公共资源电子服务系统注册登记单位或个人基本信息,并对其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各方交易主体登录电子交易系统进行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十三条 电子交易活动中的采购公告、采购文件、投标文件、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评标报告、中标/成交公示、中标/成交通知书等均必须确保交易过程文件的完整性、准确性及保密性。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可通过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在线实施交易过程管理、交易异常处理、开评标实时监控、交易过程回放、信用管理。

第三十五条 在电子交易过程中,因网络入侵、网络堵塞、系统受到攻击、停电、病毒感染及系统故障等,造成网上交易无法实现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核实后根据情况暂停交易,并及时将情况通报财政部门。待问题解决以后,在确认没有其他安全问题的情况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可确认恢复交易。需另行组织交易的应经财政部门同意,再重新组织开展交易活动。

因电子交易系统网络中断和故障等客观原因无法正常开标的,由投标人提供上传递交投标文件的回执,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可采取光盘现场导入投标文件的方式进行投标文件递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现场见证。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采购过程或中标/成交结果有异议的,应在质疑期限内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答复。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回复不满意的,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三十七条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重新组织评审的项目,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安排重新评审场地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 在电子交易活动全过程中,财政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电子交易系统软件开发商、数字证书服务商、相关银行及其它参与方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信息。

第三十九条 电子交易系统应采用可靠的身份识别、权限控制、加密、病毒防范等技术,防范未授权操作,保证交易平台的安全、稳定、可靠。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细则自 2018 年 12月 1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