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年01月15日
来源:河北三元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12月20日,住建部发布了《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同时2022版作废,本文主要对比分析了两者之间的区别,安全红线是每位管理人员和从业者的底线。
1.第四条 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① 第一款,增加了“超(无)资质承揽工程”情况;
② 第二款,增加了“建筑施工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足额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
③ 第三款,强调了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有效"性;
④ 第四款,增加了“专项施工方案存在严重缺陷的”情况;
⑤ 增加了“第五款”,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合格即进入下一道工序或投入使用。
2.第五条 在原有基坑工程的描述下,整体同步增加了“边坡工程”的重大事故隐患描述。3. 第六条 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新增描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3.① 第一款,“模板工程”描述变为“模板支架”;
② 增加了“第四款”,危险性较大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未按专项施工方案要求的顺序或分层厚度浇筑混凝土。
4.第七条 脚手架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① 删除了“原第三款”,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
② 原第四款变为第三款,删除了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防倾覆、防坠落或同步升降控制装置“被人为拆除破坏”情况,增加了“缺失”情况;
③ 删除了“原第五款”,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过程中架体悬臂高度大于架体高度的 2/5 或大于 6 米。
5.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① 增加了“第五款”,建筑起重机械主要受力构件有可见裂纹、严重锈蚀、塑性变形、开焊,或其连接螺栓、销轴缺失或失效;
② 增加了“第八款”,建筑起重机械主要受力构件有可见裂纹、严重锈蚀、塑性变形、开焊,或其连接螺栓、销轴缺失或失效;
③ 增加了“第九款”,使用达到报废标准的建筑起重机械,或使用达到报废标准的吊索具进行起重吊装作业;
④ 删除了“原第六款”,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标准节连接螺栓缺失或失效;
⑤ “现第三款”由“原第四款”调整个别描述而成,如将“顶升加节”改成“爬升(降)”;
⑥ 其他条款仅变更了编号。
6. 第九条 高处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① 第一款增加了“超过设计承载力”情况;
② 第二款增加了“等预制构件”描述;
③ 增加了“第四款”,脚手架与结构外表面之间贯通未采取水平防护措施,或电梯井道内贯通未采取水平防护措施且电梯井口未设置防护门;
④ 增加了“第五款”,脚手架与结构外表面之间贯通未采取水平防护措施,或电梯井道内贯通未采取水平防护措施且电梯井口未设置防护门。
6.第十条 基本重新修订,施工临时用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①第一款,修订了使用安全电压的前置条件描述,特殊作业环境(通风不畅、高温、有导电灰尘、相对湿度长期超过75%、泥泞、存在积水或其他导电液体等不利作业环境)照明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
② 增加了“第二款”,脚手架与结构外表面之间贯通未采取水平防护措施,或电梯井道内贯通未采取水平防护措施且电梯井口未设置防护门。
7.第十一条 有限空间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① 增加了“第一款”,未辨识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且未在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② “现第二款”为“原第一款”;
③ “现第三款”由“原第二款”增加“或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情况修订而成;
④ 增加了“第四款”,有限空间作业现场未配备必要的气体检测、机械通风、呼吸防护及应急救援设施设备。
8.第十二条 拆除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① 增加了“第一款”,装饰装修工程拆除承重结构未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进行结构复核;
② “现第二款”为“原第一款”。
9.第十三条 隧道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① 增加了“第三款”,未按规范或施工方案要求选择开挖、支护方法,或未按规定开展超前地质预报、监控量测,或监测数据超过设计控制值且未及时采取措施;
② 增加了“第四款”,盾构机始发、接收端头未按设计进行加固,或加固效果未达到要求且未采取措施即开始施工;
③ 增加了“第五款”,盾构机盾尾密封失效、铰链部位发生渗漏仍继续掘进作业,或盾构机带压开仓检查换刀未按有关规定实施;
④ 增加了“第六款”,未对因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⑤ 增加了“第七款”,未经批准,在轨道交通工程安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新(改、扩)建建(构)筑物、敷设管线、架空、挖掘、爆破等作业。
10. 新增第十四条 施工临时堆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①第一款,基坑周边堆载超过设计允许值;
②第二款,无支护基坑(槽)周边,在坑底边线周边与开挖深度相等范围内堆载;
③第三款,楼板、屋面和地下室顶板等结构构件或脚手架上堆载超过设计允许值。
11. 新增第十五条 存在以下冒险作业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①第一款,使用混凝土泵车、打桩设备、汽车起重机、履带起重机等大型机械设备,未校核其运行路线及作业位置承载能力;
②第二款,在雷雨、大雪、浓雾或大风等恶劣天气条件下违规进行吊装作业、设备安装、拆卸和高处作业;
③③ 第三款,施工现场使用塔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履带起重机或轮胎起重机等非载人设备吊运人员。
12. “现第十六条”为“原第十四条”,给“使用危害程度较大”增加了定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危害程度较大”。
14. “现第十七条”为“原第十五条”。